在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的今天,债权的转让和受让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越秀区法院李学辉法官表示,债权转让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因转让存在瑕疵而使得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范围做了限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一)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借款合同已经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请求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权利不得转让;(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该条一般是指基于特定债权人利益和人身信任所成立的债权。如转让的债权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将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遵循法定形式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将债权转让的通知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实践中最好能够由债务人签收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以防发生纠纷。
3.从权利的转移。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债权一方取得从属于该债权的相关从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从权利常见的有抵押权、保证债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的受让人在债权转让生效之后,可以据此向相关的抵押人、担保人等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综上,李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债权转让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首先,债权转让应明确该债权是否属于法律不允许转让的情形;其次,债权转让的通知应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债权转让方对债务人生效;最后,债权转让的,从属于该债权的抵押权、保证债权等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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