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与专利许可是专利贸易的两种主要形式,但很多人不清楚专利转让与专利许可的不同之处。那么,专利转让与专利许可有何不同呢?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权利转移
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在专利权转让中,转让专利权的一方为转让方;接受专利权的一方为受让方。一旦发生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受让方即成为该专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给予许可的一方为许可方;接受许可的一方为被许可方。专利许可的作用之一是,企业可以收回研究开发的投入并取得最的回报,使专利产生最大的市场价值;另一作用是科学技术成果得以推广应用,从而促进国家的技术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竞争力。
二、合同备案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许可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代办处办理,同时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
专利许可合同的生效日不一定是合同的签订日,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对外公示的手段目前为通过“专利公报”进行公告和记载在可查询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