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