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特殊规定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银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就90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体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